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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劳动法对加班时间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2022年1月14日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邱科铭律师,上海劳动社保律师,现执业于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劳动监察大队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我们知道当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是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的,很多人不知道这个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公司来说是有什么样的影响呢下面就由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一、劳动监察大队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劳动行政处罚,是指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劳动关系主体施加的一种制裁措施。


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的规定,劳动行政处罚可以划分如下种类:


第一,警告


通报批评。警告、通报批评,是国家劳动行政监察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劳动关系主体作出谴责和警诫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通过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劳动关系主体进行谴责和警诫,纠正其违法行为。


第二,罚款


罚款,是劳动行政监察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不履行法定劳动义务的劳动关系主体,予以剥夺一定金钱的经济制裁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通过对那些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并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物质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劳动关系主体,强迫其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纠正其违法行为。


第三,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


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是指劳动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的劳动关系主体,依法采取剥夺;其曾依法取得的从事某种工作或职业权利的许可证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通过这种劳动行政处罚,纠正或制止违法行为,防止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避免劳动争议。


第四,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劳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严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的劳动关系主体停止生产或营业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通过这种劳动行政处罚,制止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伤亡事故,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保证广大职工群众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劳动争议。


第五,征收滞纳金


征收滞纳金,是劳动行政监督机关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劳动社会保险金的单位,就其拖欠的社会保险金数额按月加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金的一种劳动行政处罚。通过这种劳动行政处罚,纠正违法,促使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稳定社会。


二、劳动监察大队是什么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公司有一定的监督作用,纠正其违法行为,避免发生劳动争议。以上这些就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一步的要求,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劳动法对加班时间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对加班时间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对于加班时间及其薪资计算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元旦;


春节;


国际劳动节;


国庆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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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科铭——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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