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科铭律师,上海劳动社保律师,现执业于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公司企业也在不断的增加,而公司的类型有很多种,其中就包括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每个不同类型的公司企业也是有区别的。在实践中,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
1、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有限公司中,除公司章程特别规定外,主要由其在公司的股份决定。简单点说,就是谁出钱多谁说了算。有限合伙企业中,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和执行。
2、投资人的权利义务。有限公司中,除公司章程特别规定外,同样由其在公司的股份决定。谁出钱多,谁分钱多。有限合伙企业中,主要由合伙协议规定,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3、法律。有限公司由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而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法律,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
4、税收。有限公司的投资所得和股东分红均要征税。有限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简单来说在税收上面,有限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税,增值税的各种税,而有限合伙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
5、利润分配。合伙企业原则上利润分配方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有限公司原则上利润分配方式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是约定不以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二、合伙人的有哪些
合伙人的,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所负的清偿。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是补充性无限连带。
1、合伙人的性质是补充性
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
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对合伙人的出资标的的种类以及出资数额的大小没有限制所决定的。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
合伙人的连带是法定,其规则为:
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
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
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三、合伙企业入伙的流程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的内容,由此可知,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在于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投资人的权利义务、法律、税收和利润分配都是不同的的。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我国公司法未涉及到的分类,是指理论上可以探讨的分类或是外国公司法已涉及而我国公司法未采用的分类。
1.有股份划分的有限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是由股东的出资构成,每个股东按其出资在资本总额中的比例行使权利,这种公司可称为;无股份划分的有限公司;。然而,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也可以由股份构成,即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个股东依其认购的股份数额行使权利。这种公司称为;有股份划分的有限公司;,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是,不得发行不记名股;股份表现为股权证明单形式;股份转让受限制。它的设立和组织管理等均依据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英美国家的公司法普遍存在着有股份划分的有限公司的规定。
2.有合作因素的有限公司和无合作因素的有限公司。
所谓;合作因素;,是指公司股本中具有职工参股的成分。有本公司职工参股的,是有合作因素的有限公司;无本公司职工参股的,是无合作因素的有限公司。
3.保证有限公司和无保证有限公司。
保证有限公司,亦称担保有限公司。这种公司的股东不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缴付的,而且以承诺的除出资额以外的担保金额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承担,或者实际不出资,仅以其承诺的担保金额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承担。每个股东的仅限于担保中规定的金额,这一点有别于合伙企业的无限。无保证有限公司,就是一般的有限公司,股东除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外,不再承担任何附加的。
股东权益
公司法全文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