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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义务的特征 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案
2022年2月13日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邱科铭律师,上海劳动社保律师,现执业于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股东出资义务的特征

  核心内容: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具有哪些特征股东对公司具有法定的出资义务,其特征表现为股东出资义务的接受主体是公司、股东不得自行放弃出资义务、出资义务使股东与公司完全分离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律特征。


  股东出资义务作为股东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出资义务的接受主体是公司。


  除公司外,股东不向其他任何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其他主体也不得接受股东出资。现代公司制度的最大特征,是公司法人与股东的分离,形成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也可以说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不对公司承担任何。


  公司对外独立承担的条件是必须拥有可由其独立支配的财产,而公司法人资产原始形成与积累主要来自股东的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支撑整个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无论是股东已实际缴付的出资,还是已认购尚未缴付的出资,都是公司资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共同形成公司现实资产和储备财富。公司依靠这些资产进行经营,参与市场竞争,赚取利润,使出资之股东参与利润共享,并同时承担经营失败的投资风险。


  2、出资义务是严格的法律义务,不但股东不得自行放弃,而且接受履行的公司也不得任意变更履行或免除履行。


  通过公司章程的订立,出资财产已是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由于股东的投资行为,由股东所有转为公司所有,股东对出资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对接受出资的公司享有与出资份额相应的股权,公司对出资财产依法进行处置、管理。


  公司资合性特征,要求股东不得随意放弃或不履行出资义务,在资本确定原则下,维护公司资本的稳定,同时公司为债权人、股东、雇员及社会相关各利益主体,有维护自身资产的完整性,以实现更大的财富追求。因而公司也无权随意变更或免除股东出资。






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案

  核心内容:以董事会尚未形成决议为名,拒绝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为此,股权受让者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其股东身份,并判令公司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股权受让者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


  1993年12月,上海华侨服务中心、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上海华侨商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具有中外合资企业性质的华侨总汇公司,其中上海华侨服务中心持有25%的股权。


  2005年4月,上海华侨服务中心与上海咨达实业有限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华侨总汇公司的25%的股权转让给了咨达公司等3家公司,其中咨达公司享有其中5%的股权。事后,四方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了产权转让交割手续。


  2007年5月,咨达公司等3家公司要求华侨总汇公司办理相关股东登记手续。华侨总汇公司复函表示,股东变更登记手续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因目前董事会形成决议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无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今年4月中旬,咨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股权,并要求法院判令华侨总汇公司依法为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来源: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Tags: 股东出资义务的特征,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案


邱科铭——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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