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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力流动状况与前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征求意见 假招聘最高罚5万
2022年2月13日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邱科铭律师,上海劳动社保律师,现执业于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国劳动力流动状况与前瞻

劳动就业形势不容我们乐观。目前,城市下岗职工已近1000万人,农村剩余劳动力达1.2亿,全社会流动劳动力达8000万人。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劳动力的流动,主要是农业剩余劳动力流动,是中国最严重的就业压力。中国改革和发展面临着世纪性挑战。

建国后三次劳动力流动潮

第一次劳动力流动潮:1956年—1961年。1956年我国组织了建国后第一次大规模移民,在山东、河南、京、津、沪等地组织40万移民大军,有计划有步骤地向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移民。仅黑龙江和内蒙古地区就开荒243.8万亩。1958年后,由于“左”倾冒进,盲目追求高速度,全国“大办工业”、“大炼钢铁”,大量农村劳动力迁往城市,国家职工剧增,人浮于事,劳动生产率急剧下降。1961年,国家采取“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精简城市,动员城市青年去农村,遣返原农村劳动力。这一时间,约有600万劳动力加入了这次劳动力流动潮,占当时劳动力总数的2.5%,占城市劳动力的13.4%。

第二次劳动力流动潮:1968年—七十年代末期。“十年浩劫”期间,约1500万城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同时,从农村招工1300万,以满足城市经济对劳动力的需求。“文革”结束后,大批知青纷纷返城,仅1979年,全国就需要安置1538万劳动力就业。这就是中外历史上罕见的城乡劳动力大对流。

第三次劳动力流动潮:八十年代至今。改革开放以来,沿海特区经济的发展首先吸引了内地技术人员。形成“一江春水向东流”、“孔雀东南飞”的局面。随着城市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对劳动力的需求量增加。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使大量劳动力得以释放。这就不仅形成了对农村过剩劳动力的需求,也产生了农村过剩劳动力向城市经济供给的可能性。同时,劳动力市场开始形成并发展起来,城乡劳动力分离的制度藩篱也逐渐被打破,从而保证了劳动力可以相对自由流动,按市场需求配置。八十年代末期,特别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后,全国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吸引了大批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劳动力流动进入高峰阶段。目前,劳动力流动总数已达8000余万人,占总人口的6.6%,劳动力总数的11.6%,是全球流动劳动力总数的4倍,其中绝大多数来自于农村。而农村剩余劳动力人数还以每年1000万左右的速度增长。这一规模庞大的劳动力流动群体必将对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受历史原因的影响,前两次劳动力流动潮具有明显的政治引导性。而第三次劳动力流动潮则是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变动的必然产物。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劳动力流动的主流是农村人口。根据国家统计局1995年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分析,我国人户分离人口已达7073万,主要以农村剩余劳动力为主。劳动力流动的时间性也显示了这一特点。根据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每年春节后的3月,是城市人口迁入高峰,主要是由外出打工的农民流动引起。

第二、劳动力流向主要是从乡村流向大中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仅1995年,迁入东部地区的人口占总迁移人口的55.4%。

第三、流动劳动力以青壮年为主,性别比偏高。1996年劳动部就业司对民工调查发现,民工平均年龄25.6岁。公安部的抽样调查显示,在流入城市人口中,男性占67.4%,女性占32.6%,性别比为100:207。另据河南省农调队调查,该省农村流出人口中,男性占84.8%。可见劳动力流动以青壮年男性为主,女性大多属于伴随性流动,相对滞后。这种现象完全符合国际人口迁移规律。

第四、流动劳动力的文化程度总体较低,但高于流出地的非流动人口。由于流动力主要是农民,所以流动劳动力的总体文化程度较低。但是这并不违背有关“文化程度与迁移有正相关关系”的人口迁移理论。第三次流动潮初期,众多科技人员“孔雀东南飞”,证实了文化程度越高,迁移的可能性越大。在此之后大批流动的农民工虽然文化程度偏低,但和流出地相比,其平均文化程度仍然高于非流动人口。

第五、流动劳动力大多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由于流动劳动力文化程度偏低,且大多数农民没有接受过专门的职业培训,所以主要在纺织业、建筑业、采掘业和装卸运输等部门从事脏、苦、累、有害、有毒的工种,或者为城市提供环卫、保姆等社会服务性劳动。而城市部分劳动者的就业观念偏差,也导致城市经济中存在这类“空位”。

未来劳动力流动趋势

自八十年代末期,我国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自发地、持续地向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流动。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走势、人口的变动态势等因素进行分析,可以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劳动力流动潮将更为凶猛。

以“民工潮”为核心的第三次劳动力流动潮将是我国历史上持续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一次劳动力流动潮。我国目前城乡隐性失业和富余劳动力总量达1.6亿,占就业总量的22%。其中,农村剩余劳动力1.2亿,占富余劳动力总量的75%。据国家信息中心测算,受人口增长的历史原因影响,到2000年,农村过剩劳动力将达1.8亿,2010年达2.5亿。如此庞大的过剩劳动力队伍,只有经过相当时期,在经济持续稳增长的基础上才可能逐步将其吸收消化。显然,这是一个跨世纪的巨大工程。

根据“配第一克拉克定理”,在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过程中,劳动力逐渐从农业部门向工业部门和服务部门转移。1978—1995年,我国三大产业的就业结构已从70.5:17.4:12.1转变为54.3:22.7:23.0。在十五大报告精神的推动下,我国将快速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国家信息中心预测,到2000年,三大产业就业结构将转变为45:29:26;2010年为28:35:37。毋庸置疑,今后一段时期,劳动力流动规模还将继续扩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口等有关部门的预测,2033年是我国的人口峰值年,总人口达14.8亿。未来半个世纪,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的主要特点是: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增长快。从2003年到2032年,劳动年龄人口将始终保持在8亿以上,其中,2016年达到最高峰8.7亿。由于大部分新增劳动年龄人口在农村,在农业生产向机械化转变、可耕土地面积日趋减少的情况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势必更加严重。

在经济结构调整、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我国城乡和部门的收入差距拉大。据统计。1984年与1994年相比,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与农村人均纯收入之比已从1.83:1上升为2.6:1。城乡20%的高收入户与农村中20%的低收入户相比相差13倍。另据调查,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与在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约1—2倍;与从事商业、服务业的人员相比,收入相差约2—5倍;与从事个体运输和建筑业的农民工相比,收入相差5—8倍。无疑,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加大、收入差距扩大的背景下,产业和地区收益的比较差异作为劳动力流动的重要驱动因素,会更加吸引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和沿海地区转移

传统的城乡二元分割的就业格局已经消除。粮油购销市场化、住房商品化趋势、进城务工的政策性许可等等,日益解除了农业剩余劳动力流动的政策体制约束。劳动部就业司的调查表明,目前农民工的流动成本仅相当于其在城市工作一个月的工资,可见,进城务工可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大的经济收益,这将刺激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城。

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劝的对策

改革以来,我国劳动就业总量从1978年的40152万人增长为1996年的68850万人,增长了71.5%,仅乡镇企业吸收劳动力就达13140万人。但是,从发展趋势看,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在下降。统计资料表明,1992—1995年期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为11.9%,固定资产投资额年均增长率为20.6%,而同期全国从业人员就业年均增长率仅为13%,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经济增长率、高投资增长率、低就业增长率的情况。从乡镇企业的发展看,尽管就业人数已从1979年的290万增长到1995年的1.31亿,但就业弹性系数却从0.94%下降为0.75%。同时,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减员增效,今后一段时期,职工下岗人数还会增多。在这种背景下,大批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将会导致两个后果:或者是受到经济吸纳能力的限制,无法找到工作岗位,可谓真正意义上的“盲流”;或者是压低工资水平被企业所吸纳,从而加重下岗职工增多的局面。这两个后果都不利于社会安定。所以,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是中国政府面临的跨世纪挑战。从中国国情出发,应采取以下可行的战略性对策。

第一、调整经济结构,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投资效益呈明显下降趋势。“八五”期间,每增加一元投资所增加的国内生产总值由“七五”时期的3.62元下降到2.56元,降幅为30%。1996年,国内库存实际年均增长率约为40%,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的4倍。经济发展中存在着的结构性问题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另外,在经济发展中,长期向工业倾斜。国家基建投资仅有4%的用于农业,1994年,这一比例更下降为2.5%,同时,在5142亿元的农村资金投入总量中,非农业产业投资占73.9,农业投资仅占26.1%。这种向工业倾斜的发展战略忽略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不利于就地吸收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

劳动力流动归根结底是趋向于收入较高、发展较快的部门或地区,所以,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核心,就是要创造条件,使劳动力流向符合经济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为达到这一目的,有必要强调调整经济结构,保持经济良性循环。今后,应健全投资约束机制,增加对农业的投资,调整农业部门内部结构,并开展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生态环境改造工程,以便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劳动力。

第二、政府应对劳动力的流动量作适度调整。随着企业改革深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职工下岗人数将会增多。在政府下大力气抓“再就业工程”的同时,也应考虑限制企业使用民工的数量。以避免企业为了追求低成本、高效率,选择裁减职工、大量雇佣农民工的做法。

第三、大力发展小城镇。由于我国大中城市就业空间容量已经十分狭小,对移民的接纳能力已近饱和状态。同时,受国力限制,今后一段时期难以新建大中城市。所以,兴建和扩展小城镇,是未来15年的城市化战略选择。虽然乡镇企业吸纳农业剩余流动力的能力在减弱,但乡镇企业投资少、转型快、市场竞争能力强的优势决定了它仍是农业剩余流动量转移的主要渠道。有关部门应在资金贷款、交通运输、社会服务等方面予以扶持和政策优惠。鉴于乡镇企业的特殊地理位置,使之成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重要基地。这样,既提高了农村工业化的程度,也可以就近吸引更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

第四、加快改革计划体制式的户籍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新型户籍登记制度。以便加强对流动劳动力的社会管理,从而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

第五、加强对农民工的组织、管理和培训。农民进城务工,除了领取务工许可证,也应接受短期培训。农民工是否也应纳入劳动预备制度范围;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考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征求意见 假招聘最高罚5万

 东北网7月28日讯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近日,黑龙江省公布《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市民可登录www.hljfz.gov.cn提出宝贵意见。

  记者从省政府相关部门获悉,《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举报、投诉,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另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打工得不到钱可口头投诉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利,黑龙江省要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及电子信箱,指定专人受理举报、投诉;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鼓励实名举报;投诉人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递交投诉文书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明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指定人员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

  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以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为准

  如遇有人举报非法用工,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调查拖欠劳动报酬的投诉时,投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与投诉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转移财产查封财物用以支付工资

  为了规避用人单位转移财产、拒不支付工资,此次要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可以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查封、扣押用人单位的财物时,应当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当场交付用人单位,并应当通知用人单位相关人员到场,告知用人单位应当享有的权利;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经本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等有关费用。

  扣押打工者身份证罚

  许多打工者都有过被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经历。《意见稿》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资格证件、学历证书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法招童工吊销营业执照最高罚1万

  违法使用童工,将可能面临被吊销营业执照。《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全部退回,并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10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无故拖欠工资单位法人最高可被罚万元

  许多用工者在遭遇老板拖欠工资时都显得无能为力,此次对这一方面有了更严的要求。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数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处法定代表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职介所假招聘最高可被罚5万元

  职业介绍所提供虚假信息的,今后有望得到遏制。《意见稿》要求,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涉及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职业介绍机构如在向用工者介绍工作时发布虚假培训信息;超出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活动;非法颁发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恶意终止培训,骗取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取消资格或者吊销许可证。

  限制劳动者自由由公安处罚

  据介绍,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就业证、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侮辱、殴打、非法搜查劳动者或者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而因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意见稿》中还要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及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通过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通报违法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并依照相关规定降低用人单位诚信等级。《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之日起,《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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