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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形 股权转让目标公司负债的法律风险
2022年1月29日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邱科铭律师,上海劳动社保律师,现执业于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形

  如果公司运营不当,股东们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会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卖掉。当一个企业运营良好,具有很大的潜力时,股东们都是愿意继续投资增加自己持有公司的股份的。那么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呢大家对其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形

  股东增持毫无疑问对股票的利好的,特别是大股东增持股票。

  一方面是对公司长期看好,有些公司是官方增持,还有就是管理层增持,这都是对公司未来相当看好,有些公司是手上有大量的订单,以及未来一段时间还会有大量的潜在订单,因为没有人比公司管理层更加了解自己公司的了。

  一方面是觉得公司的股价被低估,这种方式的增持多数都是来自于大盘一轮下跌之后,很多个股也都跟随大盘下跌,股价跌幅很大,这个时候公司就觉得股价已经很便宜了,已经严重被低估了,于是自己先进去抄底,这也是属于自己的公司自己最了解的缘故,比如说公司的股价正常区间是在10元左右,那么现在股价只有7元, 较正常估值便宜了30%左右,已经被低估了,那么公司以及管理层也会心动,因为不仅仅散户以及机构在炒股,上市公司也是一样,人家抄底自己家的股票更加有把握。

  二、股东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三、股权转让的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封闭性限制。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希望各位能够在投资的时候谨慎、理性对待。有的项目可能会带来很大的利益,但随之而来的也是大风险。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形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股权转让目标公司负债的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债务的风险有哪些呢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

  一、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隐性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

  三、隐瞒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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