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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再评估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与要求
2016年4月7日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国企改制再评估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与要求
  对资产再次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也要予以考虑。如果被评估资产曾经经过评估,且原评估为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额计入“资本公积”;如果原评估为减值,本次评估为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计入“营业外收入”,未抵销的增值计入“资本公积”;如果原评估为增值,本次评估为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计入“资本公积”,未抵销的减值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原评估为减值,则用评估的减值继续计入“营业外支出”。结合实例分析如下。
  例3:某单位—机器设备经评估结果如下:账面原值2007元,净值1507元,评估确认值1407元,评估净减值107元(假设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
  借:营业外支出——评估减值   100000
  贷:固定资产——评估减值  100000
  计提折旧分录略。
  以后再次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时,固定资产账面原值2407元,净值1607元。
  借:固定资产——再次评估增值  2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  34000
  递延税款  66000
  计提折旧分录略。
  结转递延税款
  借:递延税款   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
  每年结转评估增值时: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3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  3400

来源: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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