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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
2016年4月7日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中国《公司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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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科铭——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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