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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违约时的责任承担
2016年4月22日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如果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第84条规定,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发起人间的违约责任:公司法规定在股份公司成立前发起人不依发起人协议的约定交纳出资的,应对守约的其他发起人负违约责任。
  2、对公司的补缴及其连带责任: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足额出资的,应当对公司副补缴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对公司的差额填补及其连带责任:股份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该发起人负补足差额的责任;其他发起人负连带责任。


来源: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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