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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实务与现行立法的冲突
2016年9月21日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目前的企业重组,基本上都是对财务状况异常恶化,资产负债率较高,急欲通过重组新生的企业。这些企业往往都具备破产条件,按照破产法规定,应该破产。然一破产,比如象职工安置等问题都将成为社会问题。为缓解这些社会矛盾,政府部门往往采用解散重组的办法进行重组,从法制原则看,这恰恰是违法的。又比如企业解散清算,当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但实践中,多数债权人和债务人往往希望自行清算解散,以降低清算成本,提高效率和清偿比例。这看似违法,却合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合乎破产法理,虽与现行立法抵触,却切实可行,有的甚至是不得不为之的,建议立法予以肯定,将公司法等企业法中的相关“应当”规定改为“可以”,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在依法“他杀”的同时,有条件地允许其“自杀”。


来源: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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