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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清算就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企业法人,原债务谁承担?
2016年9月21日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某酒店由某实业公司承包经营。1999年7月5日,某酒店向沈某借款15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每月利息为2250元,借款期限至2001年6月止,沈某于当日将借款转到了某酒店的账上。截至2001年7月5日,某酒店已偿还此前的利息。至起诉的2003年6月10日时止,某实业公司又还款87180元。该酒店于1996年12月经某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其股东分别为陈某、张某、杨某。2002年10月30日,酒店向某工商局递交一份《注销企业申请报告》,申请对酒店进行注销登记。同年1 1月18日,实业公司在《关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报告》中声称,其于2002年7月16日正式决定撤出对某酒店的承包经营,并于当日下午五时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了财产移交手续,于此前就企业人员、设备设施、相应物资及债权债务等情况分别进行了妥善处理,请求某工商局对某酒店进行注销登记,并承诺某酒店注销后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其承担。2002年1 1月26日,某工商局核准对某酒店的注销登记。
因陈某、张某、杨某未能清理某酒店的财产,偿还沈某的借款息,某实业公司亦未偿还余下的借款本息,沈某认为某实业公司和陈某、张某、杨某存在侵害其债权的行为,主张他们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向沈某一次性偿还借款182861元及利息。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未进行清算就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企业法人,对被注销的企业法人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1.某实业公司作为承包人和注销申请人的责任。本案借款系在包时产生,虽借款系以某酒店名义所借,在某酒店已被注销的情况下,某实业公司亦应对此承担偿还责任。而在过错责任上,《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某实业公司在向工商局办理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手续时,书面声称其已对债权债务进行了妥善处理,并承诺对某酒店的一切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导致该企业法人被注销,造成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某实业公司明显存在主观过错,其上述行为与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某实业公司应当就该企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没有得到清偿的全部债务。
2.某酒店的股东陈某、张某、杨某在本案中的责任。陈某、张某、杨某某酒店的股东,亦是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对该公司承担清算义务。尽管沈某主张清算义务人陈某、张某、杨某存在侵害其债权的行为,但沈某并未举证加以证明,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当支持。
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能否得到支持?
北哀某塑料制品公司向沈中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塑料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个人向沈中归还了这了该笔借款,沈中于是将50万元债权转让给温某,公司随后也出具了《承诺函》,对向沈中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温某根据债权已经转让的事实要求公司归还50万元欠款,经多次协商未果,温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塑料制品公司归还50万元借款。
律师点评
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债权转让的问题。所谓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应当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债权转让,须以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所以转让的债权应当是为法律所认可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债权。若债权人让与的债权为无效或不存在,则债权转让也无从谈起。第二,债权转让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转让人应真正享有债权且具有处分能力,同时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对债权转让事项达成合意。第三,债权转让中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对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和当时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不得将其转让给他人。第四,债权转让须合法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债权转让须合法是指债权转让的内容与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债权转让还需要遵守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债权转让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则该转让行为无效。第五,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但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一日通知到债务人,则权利的转让发生效力;未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
本案中,沈中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沈中向温某转让债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后,温某即取得了要求债务人塑料制品公司偿还借款的权利。

来源: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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