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股份公司
文章列表
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设立时,资本如何缴纳?
2016年10月31日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分析说明】
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设立时,资本的缴纳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资本的缴纳基本相同。同时应注意,在发起人尚未全部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来源: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18916407844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16407844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