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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的直接与间接转让
2017年4月10日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国有股权的直接与间接转让
1、根据财管字(2000)200号《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由财政部批准。转让或划转股权需报送下列材料:
(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关于转让或划转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告;
(2)中央单位或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股权转让或划转的批准文件;
(3)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5)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
(6)受让方或划入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7)受让方与公司、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
(8)受让方在报财政部审批受让国有股权前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资料;
(9)受让方对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形);
(10)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2、根据财企[2002]395号《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引起持股单位的经济性质发生变化,进而引起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发生相应变动,形成了国有股的间接转让。国有股间接转让时应充分考虑国有股持股单位对其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影响,合理确定国有股价值。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 上市公司国有股变动的申请报告;
(2)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的批文;
(3)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经批准的产权变动方案;
(4)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或核准意见;
(5)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所持国有股作价情况的说明;
(6)投资方或收购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近二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7)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8)上市公司上年度及本年度(或中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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