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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维新运动
2017年6月27日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我们的新法与周边国家和地区,比如日本、韩国、台湾的公司法律制度比较,虽说在细节上有各自的考虑,但从结构上来讲,我们已经很先进了,达到了崭新的层面。”甘培忠教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而且,“因为大家都把这件事当作一件欢天喜地的大事,都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和较多的精力,所以这次修法的科学性规范性可以说超出了最初的预期。”甘培忠显得很兴奋。
  在《公司法》实施的10余年中,仅在1999年做过一次细微的改动。10年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变革早已改变了原有《公司法》所依赖的社会经济状态。

  公司的产权构成、行为方式与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有企业改革使大量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转变为持股主体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私有民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也大幅增加,证券市场的发展使得资本市场对公司发展作用越来越巨大。

  更为重要的是,现实中出现了大量现有《公司法》所不能够解决的法律问题。《公司法》的原有法律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社会经济需求。
  “我们要破除原先的旧体制对公司的约束,砍掉门槛。”甘培忠教授说,“设立公司是投资者的一个愿望、兴趣,是人家对社会的一个贡献,你还卡那么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条子!这样做实际上是限制了小规模投资者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应有的活力。”

来源: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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