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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企业改制案件的原则
2017年7月19日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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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决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呢?这就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与保障。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涉及改制案件,是运用司法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信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体现。一是通过刑事审判,依法打击借企业改制之机徇私舞弊、商业贿赂、侵吞国有资产、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破产欺诈等犯罪行为。二是通过民事审判,依法审理企业破产、兼并、出售、租赁承包等纠纷案件,涉及企业改制的债权债务案件,特别是因改制企业逃废债务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企业改制后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三是通过行政审判,依法审理政企不分,行政机关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硬性“拉郎配”引发的纠纷案件。笔者认为,在审理这些案件中,还应把握好以下原则:
  (1)诚信原则。当事人在进行产权交易时应如实向对方告知重要情况,不得虚构或隐瞒事实,并以诚实、善意的心态对待第三人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
  (2)公平原则。严格审查资产评估是否客观、公正,严格审查资产评估是否客观、公正,股权设置是否合理,产权转让合同是否公平、合法,招标、拍卖是否合乎规范等。
  (3)过错责任原则。改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逃废债务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改制时主管部门未经清算即处分企业法人资产、非法转让债务或以悬空等方式处置债务,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该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处置企业资产的范围内对改制企业的原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则。
  (5)法律准则与国家政策结合原则。法律、行政法规有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无明文规定的,依照有关政策处理;对于既没有现行法律规定,又无国家政策所遵循的,要依据法律的基本准则分析解决问题。地方制定的企业改制文件与现行法律、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文件或基本法理相抵触的,不得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来源: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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