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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消权
2017年7月31日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抵消权
  破产程序中的抵消权,是指如果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互负债务,在破产宣告之后,破产清算结束之前,债权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以自己的债权与其对破产企业的债务进行抵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负有清偿的义务,而对其破产企业的债权只能与其他债权人按人民法院确定的清算分配方案得到部分清偿,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但对全体债权人而言,则是公平、平行的清偿原则。破产程序中的抵消权具有下列特征:
  一、 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互负债务,债权人可用债权抵消债务;
  二、 破产程序中的抵消权由债权人行使。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破产企业、第三人均无主张抵消权的权利;
  三、 破产程序中的抵消权,必须以金钱作为评价标准,只要是债权人都可以主张行使这一权利;
  四、 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互负债务的成立必须在企业被宣告破产之前,宣告破产之后的无效。
  债权人行使抵消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债权人行使抵消权,必须向清算组提出,向破产企业提出行使的,抵消行为无效;
  二、 债权人不受破产清偿程序的约束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单独实现抵消权;
  三、 债权人与清算组就抵消权的认定有异议,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决执行;
  四、 抵消权的行使,应在企业破产清算组成立之后,破产清算终结之前,债权人向清算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清算组确认后方可行使。

来源: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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