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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设立和变更的初审和转报
2017年12月11日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正文:  外资审批管理处
1、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原件);
2、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注册登记证明和法人代表证明;
3、外国投资者已在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投资方近三年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5、母公司担保函(原件);
6、房屋租赁协议或购房合同、房地产权证;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9、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10、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初审时间:30个工作日

来源: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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