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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
2018年1月12日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6]4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2006-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  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  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一)  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  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来源: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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