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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2018年4月11日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所有或取得的用于破产清偿和分配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其法律特征为:
  1、破产财产属于法定财团。所谓法定财团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应属于破产财团的财产所构成的财产性集合体。关于此特征新破产法第三十条有明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所有或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破产财产即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权利如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而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名誉权等,其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因此不属于破产财产,但对于商号权如果能将其转化为具有直接经济价值的财产,则也应作为破产财产。另外破产企业所有或取得的财产,必须是对其有所有权才能构成破产财产,对于破产人无所有权的财产,不应作为破产财产,而应由其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如他人的寄存保管物、借用物等。
  3、破产财产是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的财产。
  4、破产财产是用于破产清算分配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破产人的有些财产可不用于破产分配,如担保物,因此不属于破产财产。


来源: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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