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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2018年5月21日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分析说明】
  1、履行职务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不得以权谋私;
  3、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来源: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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