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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制度的法律特征
2018年12月13日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如何理解股东除名制度的法律特征股东除名制度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的事由,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剥夺违反义务的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股东除名制度集中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我国的股东除名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被除名的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情形。

  我国的股东除名制度只适用于一种情形,即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而且这里的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不包括履行部分出资或者抽逃部分出资情形。换句话说,只要股东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股东抽逃的是部分出资,对其也无法适用股东除名制度。

  公司应向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进行催告。

  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公司应向其进行催告,催告方式应合法有效,不允许未经催告,由公司将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情形的股东直接除名。

  被除名股东经公司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公司在进行催告时,应给予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返还出资以一定期限,该期限应符合一般意义上对于合理的理解,即正常情况下,股东能够在该期限内完成缴纳出资或者返还出资的工作。

  除名股东应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公司在完成催告后,股东未能于合理期限内完成缴纳出资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应依法召开股东会,并依法作出对股东除名的相关决议,至此完成对股东的除名程序。


来源: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邱科铭——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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