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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是什么?企业保护商业机密的手段有哪些?
2019年3月22日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邱科铭律师,上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公司法务法法律法规及政策。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公司法务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而且也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以其专业优质的服务与认真负责的态度赢得客户的持续信赖。坚守“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是什么?

  第一步,建立管理机构,明确专兼职保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建立企业的保密领导小组,由党、政各一位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吸收厂办公室、人事、档案、技术、销售、财务以及其它相关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专家参加,并明确日常管理机构(虽然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层次不同,但对保护的要求、制度措施、防范手段、宣传教育等大体相似,因此,原来已有管理国家秘密部门的,可由其兼顾承担双重任务),挑选懂技术、通业务的专兼职保密人员负责商业秘密的具体事务。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明确保密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分工,按业务归口实行“条块”管理,使有关部门负责人不仅管理好业务工作,还要管好相关的保密工作,克服业务工作和保密工作“两张皮”的脱节现象。可以明确提出把经贸、科技、涉外、宣传报道、通信的保密任务划归到几个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保密人员有事找它们商量,使他们成为保密部门的得力助手。

  第二步,及时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划分等级。具体包括四个环节:(1)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商业秘密具体分两个方面:一是技术秘密,包括技术发明、新工艺、技术诀窍、新技术前景预测、替代技术的预测等;二是经营秘密,包括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开拓新市场的计划措施,营销策略、渠道,客户关系及生产成本、利润、调价方案、对外谈判意图及标底等。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地、具体地把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划定。(2)对各项商业秘密划分等级,使商业秘密能够有重点地加以保护,确保安全。商业秘密的等级可参照国家秘密等级分为三个等级:核心秘密、重要秘密、一般秘密。判定标准是:核心秘密泄露后会影响企业的盛衰存亡;重要秘密泄露后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一般秘密泄露后会带来一般的经济损失。(3)明确各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因为经济活动是在不断进行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变化,大多数商业秘密保密价值会变化。失去了保密价值的信息如果继续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容易成为内容越来越多、密与非密界限越来越难以分清的“糊涂帐”,并在保护过程中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故此,商业秘密事项在产生时就应预算一个保密期限,到期让其自行解密。(4)对商业秘密事项做好标志工作,以便一目了然知道是哪一级秘密、保密期限多长,有利于管理和使用。商业秘密的标志应区别于国家秘密标志,怎样标志由权利人决定,可在密件右上角标“△”,“△”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在密件包装上进行标志。

  第三步,健全保守商业秘密的制度。可参照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结合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可能的泄密途径,制订出包括公文管理、接待联络、宣传报道、废旧载体管理、人才流动、技术交流、论文发表、申请专利、通信、办公自动化等在内的一整套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与此同时,要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企业内部的考核体系,保证各项保密制度在全体员工中得到认真的执行。

  第四步,与涉及商业秘密的人员签定保密合同。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对商业秘密的规定较为笼统,流于一般,所以,若当事双方就某一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谁要在诉讼中取胜就要看其举证能否证明自己的主张,并为法院接受,合同法失去用武之地。但是,如果权利人和侵权人在事前签有保密合同,明确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并且这些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抵触,权利人仅凭合同就能证明特定的信息是自己的商业秘密,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因此,保密合同的签订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最重要环节。在具体实施时,除了考虑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市场计划和营销人员、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外,不能忽略工作交往中不得不向其提供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合作伙伴、谈判对手、重要客户、服务提供单位等,该签合同的一定要签,该履行的手续一定要履行,以防侵权后发生争执。

  第五步,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守商业秘密的能力。要编写出系统的教材,开展全员培训。通过培训,让干部职工明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存亡,与每一个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使他们了解国内外经济科技领域保密与窃密斗争的严峻形势,知晓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以及相关的制度,了解商业秘密的泄露途径和常用的窃密手段,从而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只有这样,才能统一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取得他们的积极配合和支持,真正使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全员的自觉行动上。

  第六步,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把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企业的保密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查把关,保证每一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同时,应该与企业内部的法律、信息、技术、财务、人事和市场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经常就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进行交流、磋商,发现新的情况要认真加以研究,并向保密组织提出对策建议。企业的保密领导小组,要积极督促、支持保密人员的工作,定期不定期地研究、及时解决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对内,经常组织保密检查,消除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对外,定期不定期地派员到各主要市场上进行巡视,及时发现泄密。

企业保护商业机密的手段有哪些?

  (一)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以保护商业秘密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 术保密协议中,与相关人员协商,订立保密合同。利用合同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因为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时,由于用人单位手中 有一份与被告签署的保密合同,合同已载明了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用人单位 在诉讼中仅凭合同本身就可证明被告已经知道特定的信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并且承诺承担 相应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从而使用人单位的举证工作变得相对容易,胜诉的可能性随之 增大。相反,由于《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概 括性的,在案件审理中,某一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侵权人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 的理解,用人单位和侵权人谁能胜诉,主要取决于双方所举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能支持自己 的主张,并且能够被法院所接受。因而,企业胜诉就要困难的多。

  1 企业需要与其签订保密合同的人员范围

  企业一般无须与全体人员订立保密合同,需要与其订立保密合同的主要是对本单位技术权益 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有可能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包括:(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由于他们掌握企业的核心 商业秘密,因而容易引起竞争企业的特别注意。(2)一般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 。因工作需要,他们可能了解部分重要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也不排除泄露秘密的危险性 。(3)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这些人往往掌握经营秘密,也是竞争企业注意的重点。(4) 财会人员。因为企业的财务状况包含有大量的不宜公开的信息。(5)秘书人员。他们在参 加会议、管理和传发文件等过程中,也会接触到商业秘密。(6)保安人员。这类人有机会 在下班后或公休日、节假日趁别人不在时,研究、拍摄、复制有关的保密设备或文件。

  2 保密合同签订的方法

  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有两种方法:

  (1)企业直接同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在签订协议书时要注意几点:1)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2)双方当事人法 律地位要平等,要以自愿为原则,双方意思表示应真实,权利和义务要对等;3)主要内容 要完整;4)违约责任要明确。

  (2)企业在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

  3 保密合同的内容

  企业在与职工签订的保密合同中除了应明确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职工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等内容以外,还应包括竞业避止条款。

  (1)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

  企业的商业秘密通常包括:产品文件、程序软件、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生产诀窍、试验参 数、样品、职务技术成果、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策略、产品成本、标底、标书以及其 他不愿公开的信息。

  (2)竞业避止合同(条款)

  竞业避止合同又叫'不竞争合同',是发达国家的雇主约束其雇员行为经常采用的一种劳动 合 同或称劳资合同中的条款。在中国,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及企业,如IT行业,员工在就职 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避止合同的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

  为了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权,竞业避止合同通常包括以下条款:1)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到竞 争企业兼职甚至任职;2)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原用人单位竞争;3)员工离职 前不得抢夺原用人单位的客户;4)员工不得引诱其他员工离职;5)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限 (外国一般为三年)或特定区域(如中国)内,不得开展与原用人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 竞争公司。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权,竞业避止合同还应当包括以下条款,6)公司向受竞业避止 合同约束的员工支付补偿费的数额;7)补偿费的支付方法;8)竞业避止的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三年);9)竞业避止的具体范围;10)双方的违约责任等。

  如果与竞业避止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 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避止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 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避止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 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避止条款自行终止。竞业避止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离职员工承担保 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同时应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如果离 职员工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其职业选择权又受到竞业避止合同的限制,双重的不利势必影响 其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能以损害离职员工的生存权为代价。为此, 有些地方性法规特别做出规定,如:《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向被 限制人支付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1/2。《珠海市企业 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避止的,在竞业避止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避止 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 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1/2。

  (二)企业可以采取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1 以优厚的待遇来保护商业秘密。即对接触、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较优厚的工资、奖金、津贴待遇,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一旦享受特殊津贴,则 应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

  2 以劳动合同长期化来保护商业秘密。在人员流动比较普遍的今天,这一方法更具有重要 作用。劳动合同长期化,可以使关键岗位(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由于收益长期性 的预期,而留在岗位上。

  3 以吸纳股东来保护商业秘密。即允许商业秘密的发明人,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拥有 部分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使之与企业形成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日本许多中小企业中 掌握和从事关键技术和工艺的职工,往往是不予解雇,终身雇佣的,或直接是企业的股东。 其用意是既防止人才流失,又防止商业秘密外泄。我国某些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南方的部分企 业中已开始了这方面尝试。

  (三)企业应当以适当的行政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

  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1 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机构。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虽然层次不同,但保护的要求、制度措 施、防范手段、宣传教育等大体相似,因此可以把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纳入统一管理,分别 对待。如果原来已有机构管理国家秘密的,可以由其承担管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双重任 务。不过,这样做的前提是要加强保密机构的力量。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已经开始这方面的 尝试。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1)明确一名企业主要领导人负责保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2)在保密委员会成员中增加行政业务处室领导的比例;

  (3)明确懂技术、通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

  2 建立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是针对各种泄密渠道提出的保密行为规范,很多都适合于商业秘密的管理,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 不同特点,进行取舍、充实,制订出一套符合商业秘密运作规律的管理制度。有了章法还要 注意加强宣传教育和检查监督,防止有章不循、流于形式。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增 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责任感、归属感,树立保护商业秘密人人有责的思想,普遍提高保 护商业秘密的自觉性。与此同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企业基础管理体系,变经验式管理 为定量定性的目标管理。对内,明确各级领导应负担的保密工作责任,划出各业务系统商业 秘密的具体内容,把商业秘密管理作为企业基础管理的子项目列入考核体系,对泄密单位、 责任者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外,建立商业秘密受侵犯后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将商业秘密被 侵犯后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企业可以利用法律的威慑力来保护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 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 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 侵权人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 侵权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对侵权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节严重,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司法机关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邱科铭律师 上海知名律师,承办公司法务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来源: 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Tags: 品牌运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邱科铭——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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